4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胡某某非法采矿罪两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14年底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某荒滩处,伙同他人利用铲车等工具开采矿产资源,致山体、土地破坏。经鉴定:王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矿资源价值人民币762 817元,非法开采山石资源价值人民币19 318元,造成植被破坏后的修复费用价值人民币34 800元。2013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某山场内,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采挖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并出售。经鉴定:胡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现场起获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229 349元。
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对该两起案件高度重视,特指派刑庭副庭长孙国立担任承办人。两起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该院刑一庭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两起案件的公开宣判,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不仅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避免了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受毁坏,而且对其他具有违法动机的行为人也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体现出我区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也为今后此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